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913號
上 訴 人 雅克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緹雅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秀蘭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參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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