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2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杏容
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義聰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