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司簡調字,105年度,1673號
PCEV,105,板司簡調,1673,2017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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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673號
聲 請 人 陳玟蓤
聲 請 人 林啟明
相 對 人 李春來
相 對 人 廖本賢
相 對 人 王裕銘
相 對 人 粘舜權
相 對 人 李傳枝
相 對 人 張根瑚
相 對 人 鄭雅如
相 對 人 李旺榮
相 對 人 張鄭水木
相 對 人 林重光
相 對 人 陳文郎
相 對 人 張家錠
相 對 人 李素喜
相 對 人 黃進德
相 對 人 蔡明宏
相 對 人 吳志疆
相 對 人 陳李元
相 對 人 李進成
相 對 人 林慶順
相 對 人 趙慧勳
相 對 人 張閔全
相 對 人 李進宏
相 對 人 詹世揚
相 對 人 蔡慶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春來等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21條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惟並未陳報全體相對人之送達地址, 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然聲請人仍 無法補正全體相對人之送達地址,其調解之聲請不合程式,



綜上,本院爰依前開規定,予以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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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