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二七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己○○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一號中華民
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
偵字第七六九一號、第七八一0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四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物均沒收。己○○共同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乙○○前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二年七月,再經本院駁回上訴確定,並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三日執行完畢,己○ ○前於八十五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 有其徒刑五月確定,並於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二人於八 十九年十月間,得悉丁○○(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以九 十年度訴緝字第四十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得偽造證件為人辦理銀行之信 用貸款,乃委託丁○○以偽造證件方式辦理銀行貸款,並與丁○○約定由乙○○ 、己○○預納手續費二萬六千元,並於貸款核撥後再交付貸得金額百分之三酬傭 予丁○○之方式做為偽造文書辦理銀行貸款之代價,乙○○及己○○因而先後提 供身分證影本、戶口謄本、存摺正本等資料予丁○○,乙○○並先交付二萬六千 元酬勞予丁○○,丁○○即將乙○○及己○○之上開證件交予不詳真實姓名之王 姓成年男子,乙○○及己○○即分別與丁○○、王姓男子基於偽造私文書之犯意 聯絡,由王姓男子於不詳時、地偽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勞工保險卡、在職證明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存摺等私文書,足生損害於越正實業有限公司、 賴金村、佑鑫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庚○○、土地銀行、台中丙○○○及勞工保險 局。嗣王姓男子偽造完成後,丁○○即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將附表一所示之偽 造私文書交予乙○○,並與乙○○、王姓男子基於行使上開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 絡,由丁○○開車載乙○○於同日十四時許前往前開萬泰商業銀行員林分行,由 丁○○在銀行外等待,乙○○單獨進入上開銀行申請辦理三十萬元之「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並依丁○○交付之上開資料所載內容填載在貸款申請書上,嗣因承 辦人廖福三向勞工保險局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後,發現乙○○提供之勞工保險卡投 保人公司名稱有誤,未予准貸,並報警當場查獲乙○○。乙○○因不滿遭警查獲 ,乃委請同欲申辦貸款之己○○出面與丁○○聯繫交付己○○委託辦理貸款證件 事宜,己○○即與丁○○相約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凌晨,在台中市交付偽造完 成之附表二所示己○○郵政儲金簿、在職證明書及扣繳憑單。迨丁○○出面,即
遭乙○○偕同至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說明,經警在丁○○皮包內扣得如附表編 號二所示之偽造證件及丁○○留存之越正實業有限公司出具之乙○○員工在職證 明書、乙○○八十八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收執聯各一份等資料。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己○○ 部分)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己○○均矢口否認有偽造文書及行使偽造文書犯行,被告乙○ ○辯稱伊剛退伍想做小生意,因為未向銀行辦過貸款,不知貸款條件及手續,乃 透過甲○○介紹委託丁○○辦理銀行貸款,被告並不知丁○○係以偽造證件方式 辦理貸款;被告己○○辯稱伊雖有委託丁○○辦理貸款,惟不知丁○○係以偽造 證件方式辦理,伊尚未交付二萬六千元予丁○○,亦未拿到證件,是因乙○○被 警查獲後,找不到丁○○,伊乃幫忙找丁○○,後來找到丁○○後即帶丁○○到 警察局做筆錄,警員在丁○○皮包內找到填寫被告資料之偽造文件,始制作被告 警訊筆錄,被告並不知丁○○係偽造文件辦理貸款等語。惟查:⑴、丁○○係證 人甲○○之小姨子,本件貸款係由證人甲○○介紹被告委託丁○○辦理一節,業 據甲○○於九十年十二月十日在本院結證屬實。再查,本件確有約定代辦費用, 被告二人並交付身分證影本、戶口謄本、存摺正本等件與丁○○,丁○○亦將上 開文件交付予王姓男子辦理以便申辦貸款,事先並告訴被告二人要辦貸款須要有 上開文件,但可以叫別人偽造等情,亦經丁○○在警訊、偵查中供稱在卷,丁○ ○雖在本院否認有接受被告二人委託代辦貸款,並供稱係被告二人自行與「王先 生」聯絡貸款事宜等語,顯為卸責之詞,不可採信。⑵、附表一、二之證件資料 均為偽造文件,及乙○○持偽造之文件向萬泰商業銀行申請貸款一節,業經被告 二人迭於警訊、偵查、原審、本院坦承在卷,並有上開偽造之文件扣案可稽,並 經證人即萬泰銀行承辦人廖福三、越正實業有限公司職員賴嘒鎂在警訊中證稱屬 實,被告乙○○及己○○雖均辯稱不知上開文件是偽造等語,惟查,丁○○事先 已告知被告可叫別人偽造證件一節,業經丁○○供稱如前,另本件貸款係被告乙 ○○一人單獨進入銀行申請辦理並填寫資料於「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申請書」上等 情,亦為被告乙○○坦承在卷,被告乙○○於填寫資料時,對於其自己是否有在 上開公司任職及其銀行帳戶存款情形等情自難諉為不知,卻仍依丁○○交付之資 料填寫於申請單上,如其事先不知丁○○交付之文件係偽造者,豈有未加詢問即 加以引用填寫於申請書上之理,足證被告二人辯稱不知丁○○係以偽造之文件申 請辦理貸款等語,均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至堪認定 。
二、核被告己○○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罪。核被告乙○○所為,係 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 項、第一項詐欺取財未遂罪。上開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文書分別為越正實業有限 公司出具乙○○在職證明、勞工保險卡、乙○○八十八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 土地銀行存摺等物,附表二所示之文書分別為己○○佑鑫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在職證明、己○○八十八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台中丙○○○存簿儲金等 物,均為私文書(其中乙○○之勞工保險卡上雖印有由「勞工保險局製發」等字
樣,惟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十五條第項規定該保險卡係由保險人所製作,送 交投保單位後一份由投保單位保管,一份轉交被保險人保存,故由勞工保險局製 發字樣,係指勞工保險局印發空白勞工保險卡供投保單位填製使用之意,而非該 保險卡係由勞工保險局填寫製作之義,故亦屬私文書,公訴人認被告乙○○犯有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犯行,尚有未洽,應予變更起 訴法條(另公訴人認被告己○○僅涉犯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罪嫌,起訴法 條無庸變更,併予敍明)。被告乙○○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乙○○與丁○○及王姓男子間就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與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己○○與丁○○及王姓男子間就偽造私文書罪, 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乙○○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 書及詐欺未遂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處斷。再被告乙○○前於八十五年間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二年七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訴駁回確定,於八十八年六 月十三日執行完畢,被告己○○前於八十五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其徒刑五月確定,並於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執行 完畢,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稽,五年以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依刑法第四 十七條規定應加重其刑。原審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被告偽造者均屬私文書, 原審誤其中部分為公文書,並就被告乙○○部分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行使 偽造公文書罪處斷,被告己○○部分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偽造公文書罪處 斷,尚有未洽,另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二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原審判決誤為 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予以沒收,亦有未當,被告二人上訴否認犯罪,雖均無理由 ,惟原審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仍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酌被告二人素行 ,圖以偽造文書方式貸款,足使金融業者就被告之清償能力及是否予以核貸產生 誤判,及被告乙○○因辦理貸款已先交付予丁○○二萬六千元,惟並未貸到款項 ,己○○則則尚未向銀行申辦貸款,被害人損害不大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末查,本件被告犯罪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得予易科罰金之規 定由原來之「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 刑或拘役之宣告」,修改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比較新舊法結果,以新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爰適用修改後新法規定,併予諭知被告二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 一、二之所示偽造之私文書,為被告二人所有供犯罪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陳 賢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許 麗 花
中 華 民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附錄: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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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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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偽 造 之 文 書 │數量(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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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越正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賴金村)出具之乙○○在職證│一 │
│ │明—員工在職證明書 │ │
├───┼─────────────────────────┼─────┤
│ 二 │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卡 │一 │
│ │ │ │
├───┼─────────────────────────┼─────┤
│ 三 │乙○○八十八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證明聯)│一 │
│ │ │ │
├───┼─────────────────────────┼─────┤
│ 四 │土地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戶名:乙○○) │一 │
│ │ │ │
└───┴─────────────────────────┴─────┘
附表二:
┌───┬─────────────────────────┬─────┐
│ 編號 │ 偽 造 之 文 書 │數量(份)│
├───┼─────────────────────────┼─────┤
│ 一 │佑鑫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庚○○)出具之黃曼│二 │
│ │鋒在職證明—員工在職證明書 │ │
├───┼─────────────────────────┼─────┤
│ 二 │己○○八十八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證明聯)│一 │
│ │ │ │
├───┼─────────────────────────┼─────┤
│ 三 │台中丙○○○存簿儲金(戶名:己○○) │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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