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三七五租約耕地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6年度,483號
TPSV,106,台聲,483,201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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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四八三號
聲 請 人 林趙素喜
      林 信 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祭祀公業林太尉間請求返還三七五租約耕
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裁定(一
○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二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二八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提出委任狀及繳納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六年二月十七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詹 文 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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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