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6年度,372號
TPSV,106,台聲,372,201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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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七二號
聲 請 人 台中市政府
即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肇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一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
○二號、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
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柒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吳 謀 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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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肇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