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台再字,106年度,22號
TPSV,106,台再,22,201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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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再字第二二號
再 審原 告 盧軍傑
訴訟代理人 張志朋律師
      林佳瑩律師
      伍徹輿律師
再 審被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葉一堅
再 審被 告 馬維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鄭翔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一○五
年十一月二日本院判決主文第一項㈡部分(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五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按再審之訴,必對於確定判決始得提起。所謂「確定判決」,係指該判決已具有形式上確定力及實質上確定力者而言。發回更審之判決,既尚須由受發回之法院更為判決,即難謂具有實質上之確定力,自不得解為係屬終局之「確定判決」,而對之提起再審之訴。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五號判決主文第一項㈡部分聲明不服,提起再審之訴。惟查該部分判決,係將台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上字第九一九號判決(下稱九一九判決)關於命再審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下稱蘋果日報公司)、葉一堅馬維敏連帶給付再審原告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本息及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發回該法院更為審理,該部分並非確定終局判決,再審原告對之提起再審之訴,自非合法。又共同訴訟,由共同訴訟人之一方提起上訴者,其上訴利益額之計算,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應合併計算之。查九一九判決維持第一審所為再審原告勝訴部分(㈠命蘋果日報公司、陳韋劭連帶給付四十萬元本息、蘋果日報公司以該判決附件二方式刊登第一審判決附件二澄清聲明)之判決,駁回蘋果日報公司、陳韋劭該部分之上訴;並廢棄第一審就再審原告請求㈡葉一堅馬維敏與蘋果日報公司、陳韋劭連帶給付四十萬元(侵害名譽權慰撫金)本息。㈢蘋果日報公司、葉一堅馬維敏另連帶給付三十萬元(侵害肖像權慰撫金)本息,所為其敗訴部分之判決,改命如數連帶給付,及駁回再審原告其餘



上訴。再審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再審被告部分廢棄。其上訴範圍包含上開㈠㈡㈢部分,上訴利益應合併計算,就財產權部分上訴利益為七十萬元(上開㈠維持命金錢給付部分,與㈡廢棄改命連帶給付部分,屬四人連帶給付,再審被告上訴第三審利益,即為四十萬元。另加計㈢部分)、非財產權部分得上訴第三審,合併屬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再審原告以該㈢部分金額未逾一百五十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已告確定,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詹 文 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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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