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六年度台再字第一五號
再 審原 告 財團法人正覺教育基金會
法 定代理 人 陳介源
訴 訟代理 人 陳秀卿律師
陳鎮宏律師
再 審被 告 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
兼法定代理人 達瓦才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一○
五年十一月三日本院一部確定判決(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一
二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本件再審原告主張:前訴訟程序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一二號一部確定判決關於駁回伊其他上訴即命伊移除網頁如原第二審法院一○三年度上字第一三一號判決附件B之文字及不再刊載部分(下稱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再審事由,對之提起再審之訴,求為廢棄原確定判決及上開原第二審判決之確定部分判決,係以:藏傳佛教喇嘛教非屬正統佛教、達賴喇嘛亦非正統佛教徒,是眾所皆知之事實,且依佛教經典金剛經第二十六節記載,「福」是不能祈求的,伊論述達賴急著來台謊稱向佛陀祈福,有何誹謗之故意或過失?又達賴喇嘛來台為小林村災民辦法會向佛陀祈福是否斂財,屬可受公評之事,伊無侵害再審被告之人格權。原第二審判決援引刑事判決認定事實,認伊於網頁(網址為http://foundation.enlighten.org.tw/dm/3)(下稱系爭網頁)刊載之解密快報(下稱系爭解密快報)如原第二審判決附件B(下稱附件B)所示文字,侵害再審被告名譽,依民法第十八條、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命伊將之移除並不得再刊載,原確定判決予以維持,違背憲法第十一條、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解釋意旨及本院六十七年台上字第一四○二號、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二六七四號判例意旨,顯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又原第二審判決以附件B所無之「一○○年一月十九日之自由時報A1版,一○○年一月二十日聯合報A16版」文字作為其判決理由,應認伊無侵權行為,卻於主文命伊應移除附件B所示之文字及不得再刊載,原確定判決竟予維持。此外,原確定判決主文所記載「其他上訴駁回」,似乎係針對伊及甲○○之上訴均予駁回,然卻於理由項下無隻字說明駁回甲○○其他上訴之理由,亦均有判決主文與理由顯有矛盾之再審事由云云,為其論據。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本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判決者而言,不包括漏未斟酌證據及認定事實不當或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及在學說上諸說併存致發生法律上見解歧異等情形在內。且第三審為法律審,其所為判決以第二審判決所確定之事實為基礎,上開規定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對第三審判決言,應以該判決依據第二審判決所確定之事實而為之法律上判斷,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為限。次按言論自由固為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司法院釋字第五○九號解釋參照)。又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參見本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九二九號判例)。再審原告主張其於系爭網頁刊載之解密快報如附件B 所示之文字,未侵害再審被告人格權,原第二審本於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以:再審原告將其先前刊載在中國時報A1 頭版、蘋果日報 C1影劇版頭版,由其負責人甲○○發表之「喇嘛的無上瑜伽修行,就是與女信徒性交!」一文(下稱系爭文章)印製成解密快報,並將之刊登於系爭網頁,細繹系爭文章內容,亟欲將喇嘛教、喇嘛、藏傳佛教等之教義與教導,涉及姦淫人妻等違反善良風俗之行為加以宣揚;且將再審被告與達賴、喇嘛教相互串連在其論述順序中,互相引證、推論,予閱讀者等同看待之理解印象,傳達再審被告與達賴喇嘛等人共同趁台灣莫拉克風災期間趁機斂財之負面意旨,自係對於再審被告為指控及評述。達賴喇嘛於莫拉克風災後,受南部七縣市首長邀請來台舉辦祈福法會,來台期間全部開支均由再審被告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下稱達賴基金會)負擔一情,業經媒體報導,並據達賴基金會提出支出費用單據、剪報為證,並無由法會收取募款支應或詐取信眾奉獻之情事。再審原告於系爭文章自承其會員於法會當天在場抗議,理應明知會場並無勸募活動,竟於系爭文章內虛構如附件B 文字所示之情,登載於其網頁公開使人閱覽,確有使讀者產生再審被告與達賴喇嘛趁災難斂財之負面印象,顯非事實報導,亦非基於善意之合理評論。又甲○○因在媒體刊登「系爭文章」及散布系爭解密快報予不特定大眾等行為,涉犯散布文字誹謗罪,業經原審法院一○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三八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判處拘役得易科罰金確定,再審原告於系爭網頁,刊登之解密快報如附件B 所示文字,任意指摘否定達賴喇嘛之宗教觀念
,空言指控再審被告係為斂財而辦法會,並非出於善意所為發表。從而,再審被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十八條規定,請求再審原告將系爭網頁刊載之解密快報如附件B 所示文字移除並不得再刊載,為有理由,因而為再審原告敗訴之判決。原確定判決予以維持,駁回再審原告此部分第三審之上訴,核無適用法規有錯誤之情事。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係指判決依據當人主張之事實,認定其請求或對造抗辯為有理由或無理由,而於主文為相反之諭示,且其矛盾為顯然者而言。確定判決如於理由項下,認為再審原告對於再審被告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於主文諭示駁回再審原告此部分之上訴,即無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情形。查原第二審判決本於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認再審原告於系爭網頁所刊載之解密快報如附件B 所示之文字,侵害再審被告名譽,命其移除並不得再刊載。原確定判決於理由項下,係以「原審以前揭理由,為上訴人正覺基金會(即再審原告)此部分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誤。上訴論旨,就原審取捨證據,…指摘其違背法令,聲明廢棄,不能認為有理由」(原確定判決第五頁),並於主文諭示駁回再審原告其餘上訴(原確定判決第一頁),揆諸上開說明,並無再審原告所指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情形。又系爭刑事判決認定甲○○之犯罪事實,係其於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同年月二十五日,在中國時報A1頭版、蘋果日報C1影劇版頭版發表「系爭文章」及散布系爭解密快報,毀損再審被告名譽(見前訴訟程序第一審卷㈠第九一頁反面)。雖原第二審判決第八頁誤載系爭刑事判決認定甲○○之犯罪事實為「刊登相同之系爭文章在一○○年一月十九日之自由時報A1版,一○○年一月二十日聯合報A16 版」,惟不影響其對再審原告於系爭網頁刊載之解密快報如附件B 所示文字,侵害再審被告名譽之認定。此外,互核原確定判決主文及其理由,該主文關於「其他上訴駁回」指駁回再審原告之其他上訴,與甲○○無關,該確定判決就此未於判決理由項下說明甲○○係受敗訴判決,無判決主文與理由顯有矛盾之可言。再審論旨,指摘原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及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滕 允 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