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6年度,970號
TPSM,106,台上,970,2017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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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九七○號
上 訴 人 鍾昇澔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一0五年度上訴字第
二0三0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四年度偵
字第二六二四、二六二七、二九0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 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 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 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 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 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 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依憑上訴人鍾昇澔坦承所示販賣毒品愷他命各犯 罪事實,參酌所列相關證據資料及卷內其他證據調查之結果 ,綜合判斷,認定其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該部分之科 刑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犯如其附表編號⒈至⒏所示販 賣第三級毒品八罪刑,已載敘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 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至於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酌減其刑與 否,法院本屬有權斟酌決定,未依該規定減輕其刑,既不違 背法令,自不得執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理由。原審審酌上訴 人所犯情狀,認無可憫恕之事由,已記明其理由,未依該條 規定酌減其刑,並不違法。上訴意旨單純就原審前述量刑裁 量權之合法行使,任意指摘,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張 智 雄
法官 段 景 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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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