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6年度,679號
TPSM,106,台上,679,2017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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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九號
上 訴 人 蔡惠名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
南分院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一○五年度
上訴字第三○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
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 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 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 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 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 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 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蔡惠名不服第一審論處其犯施用第一級 毒品累犯罪刑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書狀所述非屬 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定要件,予以駁回。已詳述所 憑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三、上訴人雖爭辯原審未待其選任辯護人,即駁回其上訴,違反 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九八二號判決闡述之意旨云云。 然上開判決,乃屬個案見解,且與本案情形有別,自不得比 附援引。
四、上訴意旨置原判之論述於不顧,仍執陳詞主張採尿非出其自 願,違反法定程序,檢驗尿液樣本之同一性未受確保,且可 能係受友人吳崑田施用第一級毒品時,在旁間接吸入導致尿 液有毒品反應云云,為實體爭辯,而對原判決上開程序駁回 如何違背法令,並未具體指摘,與首揭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 件不符,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吳 三 龍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胡 文 傑
法官 洪 于 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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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