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營訴字第13號
原 告 油順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勝
訴訟代理人 陳俊茂律師
王欣怡
郭本源
被 告 洪國育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 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曾於民國102年3月1 日簽立員工保密合約書,其中第 五點約定:「凡本合約引起之糾紛,雙方同意依誠信原則解 決。如有訴訟必要,雙方同意以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見本院卷第11頁)。
三、本件為涉及營業秘密損害賠償案件,按前揭合意管轄約定, 被告抗辯應將本案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原告當庭亦表示 同意移轉該院審理,本件自應依合意管轄之約定,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審理。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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