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補字,105年度,104號
CSEV,105,旗補,104,2017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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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旗補字第104號
原   告 黃蔡來金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牛振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4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
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
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旗救字第3 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如經確
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
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
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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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