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214號
原 告 汪國雄
與被告呂錦煌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027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