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6年度,214號
STEV,106,店補,214,2017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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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214號
原   告  汪國雄
與被告呂錦煌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027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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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