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8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簪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玲
訴訟代理人 曾子星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愛惠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10,2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