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4年度,615號
STEV,104,店簡,615,20170317,4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615號
原   告 吳玲嬋
訴訟代理人 黃怡瑜
      鄭光欣
被   告 高長
訴訟代理人 高銓燕
被   告 高良雄
      高銓成
      高銓富
      高泉貴
      高楚鈞
      高郡廷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高銓德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宋紅麗
被   告 蘇華英
被   告  高霈倢
被   告  林錦隆
被   告  賴彥德
被   告  高麗鳳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