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315號原 告 鄭景順 連靜心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律師 李琳華律師被 告 康琪麗 葛通和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伊如律師被 告 張粉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複代理人 洪嘉傑律師被 告 仲芳玲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黃治峯訴訟代理人 許文娟 侯建志 吳家輝被 告 楊億祿被 告 蔡徐森蓮上列當事人間定不動產界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20日下午2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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