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不動產界線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4年度,315號
STEV,104,店簡,315,2017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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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315號
原   告 鄭景順
      連靜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律師
      李琳華律師
被   告 康琪麗
      葛通和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伊如律師
被   告 張粉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
複代理人  洪嘉傑律師
被   告 仲芳玲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黃治峯
訴訟代理人 許文娟
      侯建志
      吳家輝
被   告 楊億祿
被   告 蔡徐森蓮
上列當事人間定不動產界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20日下午2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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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