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管物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06年度,17號
SSEV,106,新簡,17,2017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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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新簡字第17號
原   告 周建誌
被   告 吳金拔
      李秀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管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與被告二人曾簽立保管委託書,約定由被 告二人代為保管如附表所示支票2紙(下稱系爭支票),惟 屢次請求被告返還,被告均拒不返還,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支票。並聲明:被告應返還代保管之系爭 支票2紙。
二、被告則辯以:緣被告因急需用錢,故與原告商量,由原告簽 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15萬元之支票交給被告 ,由被告向友人商調35萬元,其中175,000元分由原告取得 ,嗣上述票面金額20萬元之支票屆期後,被告仍無力償還, 故再向原告借用系爭支票用以向友人調取現金,以兌現上開 票面金額20萬元之支票,爾後被告並在原告要求下,簽立切 結書、票面金額10萬元、37,500元之本票各1紙交由原告保 管。是被告二人雖願意返還系爭支票,惟因系爭支票業經被 告二人持以向他人借款,現無力贖回系爭支票以歸還原告等 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
(一)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二人所簽立之契約 書2份為證(見本院卷第4、6頁),依該契約書上之記載「 茲委託吳金拔李秀雪女士代為保管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45 31、票號AS0000000號、票面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整,將於 民國105年6月20日取回,恐口說無憑、特立書為證」、「茲 委託吳金拔李秀雪女士代為保管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4531 、票號AS0000000號、票面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支票一張, 將於民國105年6月5日取回,恐口說無憑、特立書為證」, 而被告並未爭執上述契約書之真正,堪信兩造確實有上述約 定無誤。又依兩造間之上述約定,被告本應於105年6月20日 、同年月5日即負有將系爭支票返還與原告之義務。而被告 迄今即在上述期限屆至後,仍未返還系爭支票乙節,為被告



所自承在卷。是以,原告依上述契約請求被告履行返還系爭 支票,應屬有據。
(二)按事實有積極與消極、常態與變態之分,其主張常態、消息 事實者無庸負舉證責任,反之,主張變態、積極事實者,則 須就其所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 891號、86年度台上字第319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雖抗 辯系爭支票業經伊等持以向他人調用現金,現無力贖回,無 從返還原告云云,惟業經原告否認(見本院卷第34頁正面) ,而被告依前段所載兩造之約定受託保管系爭支票後,常態 上被告即持有支票,而被告有持系爭支票向他人借款之情事 ,亦屬積極事實,是以,依上述說明,被告就上開辯詞,自 負有舉證責任。然被告就此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審酌, 且兩造均不否認系爭支票並未經提示(見本院卷第35頁), 本院即無從確認系爭支票已脫離被告二人之占有此情是否為 真,亦即無從認定被告二人就返還系爭支票已有給付不能之 情事,是被告上揭抗辯,即難採信。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其有將系爭支票交與被告保管,並約定 於105年6月20、5日即應返還等情,應可採信。而被告辯稱 系爭支票為他人占有等情,因被告未舉證以實其說,難認有 據。是原告本於兩造間之上述契約,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支票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原告勝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其餘所陳取得系爭支票之緣由及當 伊等取回系爭支票歸還原告後,原告應同時返還伊等簽發之 本票、切結書等情,前者與被告允諾按前開期限歸還系爭支 票等情無關,後者則因兩造間上述保管系爭支票約定與被告 另簽發之本票、切結書與原告,並非本於同一雙務契約而立 於互為對待給付之關係,自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問題,故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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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付款人 │帳戶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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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萬元 │AS0000000 │合作金庫銀行彰化分行│004531號 │
├──────┼─────┼──────────┼──────┤
│10萬元 │AS0000000 │合作金庫銀行彰化分行│0045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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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