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05年度,329號
SSEV,105,新簡,329,20170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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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329號
上 訴 人 林新元
被 上訴 人 陳建勳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徵收上訴裁判費,此為上訴必要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 442條第2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6年2月2 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此有詢問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各1紙附卷可稽。是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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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