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106年度,36號
TLEV,106,六小,36,20170320,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小字第36號
原   告 黃興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雅盈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二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
  起訴之必備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
  1 項第2 、3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
  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是指希冀法院應如何裁判,
  而記載於裁判書主文,俾利將來判決確定後強制執行,故聲 明應具體明確。是如為金錢給付訴訟,應於訴之聲明內具體 載明,「被告某某應給付原告多少金額之金錢」,如被告有 2人以上(含2人),基於各別不同之法律關係向2位被告請 求,則應記載,「被告某某及某某各應給付原告多少金額之 金錢」,如為連帶請求,則應記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多 少金額之金錢」。惟經查原告所提之起訴狀訴之聲明僅記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未具體特定載明「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復未明確記載「訴訟標的」,係據何種法律關 係請求,揆諸前開說明,定期間命原告具狀「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及「訴訟標的」。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補正,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