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補字第4號
原 告 李誌興
上列原告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新台幣30,100元,應補繳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補正本件被告竟為何人,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