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06年度,4號
CHEV,106,彰補,4,2017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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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補字第4號
原   告 李誌興
上列原告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新台幣30,100元,應補繳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補正本件被告竟為何人,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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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