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調字,106年度,98號
CHEV,106,彰簡調,98,2017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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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98號
原   告 巨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在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施敬子等人之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下列被告陳施敬子之戶籍謄本(如已死亡,則補正除戶
  戶籍謄本,以及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二、倘若前項被告陳施敬子已有繼承之事實,併依前項補正事項
  ,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地址),並按正確
  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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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林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