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18號聲 請 人 林傳旺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慶春之全體繼承人、林逢春之全體繼承人、林威佐、林正得、林資相、林清堯、林清鎮、林文樟、李林木香之全體繼承人、趙林粉之全體繼承人、王文煜、王阿真、林春、林文金、林金源、林秀鳳、林金和、王金猜、林炎城、林毓源、林有生、林啓雄、林朝乾、林朝琴、林火木、林鉁沂、林志呈、林宏麟、林瑞陞、林宏銓、林羿辰、江惠珍、林讌如、林姵儀、林季琳、林建甫、林銀渟、林銀徿、林威帆、林天助、林雲龍、林守然、林添明、林添進、林添耀、林添壽、林彥宇、林裕鈞、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再傳、林再福、林再添、林再森、林永鴻、林維聖、林志雄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應補正事項裁判費: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新台幣309,004元,應補繳裁判費 新台幣3,31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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