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調字,106年度,18號
CHEV,106,彰簡調,18,2017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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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林傳旺
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慶春之全體繼承人、林逢春之全體繼承人
林威佐林正得林資相林清堯林清鎮林文樟、李林木
香之全體繼承人、趙林粉之全體繼承人、王文煜王阿真、林春
林文金林金源林秀鳳林金和王金猜林炎城林毓源
、林有生、林啓雄林朝乾林朝琴林火木林鉁沂林志呈
林宏麟林瑞陞林宏銓林羿辰江惠珍林讌如林姵儀
林季琳林建甫林銀渟林銀徿林威帆林天助林雲龍
林守然林添明林添進林添耀林添壽、林彥宇、林裕鈞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再傳、林再福、林再添、林再森、
林永鴻林維聖、林志雄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茲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聲請人之訴。
應補正事項
裁判費: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新台幣309,004元,應補繳裁判費
    新台幣3,31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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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