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調字,106年度,133號
CHEV,106,彰簡調,133,2017032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13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文村等人之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以上均含全體共有人)。
二、補正被繼承人姓名、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
四、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
  地址、身分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