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82號原 告 林榮振訴訟代理人 林聖哲被 告 詹娉花 陳詹佩華 詹垠秈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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