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268號
原 告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宗
訴訟代理人 徐明珠律師
複代理人 施驊陞律師
林吟樺
被 告 許洸瑞即許耀府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 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 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於105年10月5日所提之訴狀追加聲明「一、被告應 將坐落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上, 如附圖所示編號B部分面積34平方公尺之木造平房、編號C部 分面積7平方公尺之鐵皮屋拆除,並將該上開土地返還予原 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963,500元,致使訴訟不屬 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之範圍,兩造復無繼續 適用簡易訴訟之合意,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改用通常訴 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