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67號
原 告 屏東市都市藝術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輝正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崑德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扣除前已
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2,040 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原告並應於7 日內補正大廈住戶規約、被告之建物登記謄本
、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收費依據及其證明、計
算書及起訴狀繕本1 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