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6年度,4號
GSEV,106,岡補,4,2017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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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4號
原   告 黃承漢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銘升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6,7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被告許銘升之最新戶
  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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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