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聲字,106年度,10號
GSEV,106,岡聲,10,2017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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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法定代理人 楊惠欽
相 對 人 誠合環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23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暨正本理由中第二點第十行至第十一行「相對人派員訪查送達情形記錄」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派員訪查送達情形記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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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合環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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