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小字第71號原 告 羅秋芬訴訟代理人 蘇燕治被 告 劉伊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0六年五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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