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28號原 告 黃仁貴訴訟代理人 黃銀嘉被 告 黃仁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6 年3 月30日下午3 時55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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