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6年度,28號
PTEV,106,屏簡,28,2017030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28號
原   告 黃仁貴
訴訟代理人 黃銀嘉
被   告 黃仁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6 年3 月30日下午3 時55分
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