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屏小字第5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何忠銘
被 告 史雙全律師即王坤章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 3
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王坤章之遺產清償已報明債權後賸餘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肆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王坤章之遺產清償已報明債權後賸餘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遺產管理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 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主張屬實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 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所為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又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 元,命由敗訴之 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王坤章之遺產清償已報明債權後賸餘遺 產範圍內負擔,附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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