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屏簡字第611號
原 告 曾定禹即金順安起重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姿融
被 告 王坤泉即承禹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陸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4年8月起承攬被告於屏東機場神鷗 基地新建工程之吊卡車作業,並由訴外人劉建國持被告簽發 之如附表所示金額共新臺幣(下同)86萬8,750 元之支票3 紙(下稱系爭支票)交付原告作為支付工資之用。詎系爭支 票經原告提示後,因存款不足、拒絕往來戶等理由而遭退票 ,則原告自得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加計法定遲延利 息如數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二、被告則以:對於系爭支票上印章之形式上真正不爭執,被告 確有授權訴外人王益利簽發系爭支票,但系爭支票並非作為 交予原告之用,王益利簽發系爭支票後交予何人並未告知被 告;且兩造間無債權債務關係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簽發、劉建國交付之系爭支票,且 遵期提示而未獲兌現等情,業據其提出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 單影本各6 紙、代收明細5 紙、統一發票(三聯式)5 紙等 件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5 至7 、33至37、45至47頁);另 有證人王益利到庭證稱:晉欣營造神歐三期工程就是屏東機 場工程,我與劉建國向晉欣營造承包模板工程,現場交予劉 建國承作,劉建國向原告僱用吊車,我向被告借系爭支票後 交予劉建國,劉建國再交予原告作為付款之用等語(見本院 卷第41頁);被告亦就系爭支票發票人為被告,原告自劉建 國處收受系爭支票乙事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1頁反面),堪 信為實在。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 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 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發票人應照票據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 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之日起之利息,如無約
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3條 、第126 條及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支票乃文義證券及 無因證券,證券上之權利義務悉依證券上所載文句而決定其 效力,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支票上權利之行使不 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故其原因關係不存在或無效時, 執票人仍得依支票文義行使其權利,即票據行為不以給付原 因為要素而得成立之行為,凡簽名於票據之人,不問原因如 何,均須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334 號判例、49年台上字第678 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被告 雖抗辯:兩造間無債權債務關係云云,惟原告乃自劉建國處 收受系爭支票已如前述,顯見兩造間並非前後手,且被告復 未能舉證證明原告取得系爭支票有何惡意之情事,揆諸上開 票據法規定及判例意旨,兩造間是否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 與被告是否應負票據上之責任無涉,是被告仍不能免除其為 系爭支票發票人,而應負給付票款之責任。從而,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86萬8,750 元,及自105 年9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被 告以:與原告接洽者乃劉建國,並非被告等語,請求傳訊劉 建國到庭,然系爭支票為被告簽立,原告自劉建國處收受等 情,業已認定如前,是與原告接洽者為劉建國乙事,與被告 是否應負票據責任乃屬二事,故原告請求傳訊劉建國到庭, 應無必要,附此敘明。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職權宣告 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9,470 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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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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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支票號碼 │ 金額 │ 發票日 │ 退票日 │ 付款人 │
│ │ │(新臺幣)│(中華民國)│(中華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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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HG0000000 │438,250元 │105年8月16日│105年8月16日│合庫金庫商業│
│ │ │ │ │ │銀行新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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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G0000000 │226,800元 │105年8月16日│105年8月16日│合庫金庫商業│
│ │ │ │ │ │銀行新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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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HG0000000 │203,700元 │105年9月16日│105年9月20日│合庫金庫商業│
│ │ │ │ │ │銀行新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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