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占有物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5年度,185號
PTEV,105,屏簡,185,20170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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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簡字第18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唐郭美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 年屏簡字第185 號返還占有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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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