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簡字第18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唐郭美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 年屏簡字第185 號返還占有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