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楊繼宏
楊玉淵
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達新
被 上訴人 臺灣宜蘭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許南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月
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1,4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
訴人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請一併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