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補字第3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黃俊鑫
精確視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黃俊鑫、精確視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
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柒拾元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 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 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 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 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 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臺抗字第696 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次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同 法第77條之6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一)確認被告黃俊鑫、精確視訊股份 有限公司就坐落宜蘭縣○○市○○段000000000地號(設定 權利範圍192分之1)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94年 3月23日所為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900,000元 之債權不存在;(二)被告精確視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將系爭 土地於94年3月23日向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以94年宜登 字第051850號收件字號所辦理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 銷。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惟依前揭說明,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請求確認及塗銷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客 觀價值為準,又系爭土地經鑑定後核定之拍賣最低價額僅 469,000元,此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5年11月14 日宜院平105司執午字第11960號函在卷可稽,而系爭土地之 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金額為900,000元,則系爭土地之價額既 已低於前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土地最低拍賣價格即469,000元為準。 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6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4,0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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