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再易字第一號
再審原告 甲○○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美商威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
標的金額捌拾柒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壹萬叁仟零伍拾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
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明 祖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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