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調字,106年度,205號
SLEV,106,士簡調,205,2017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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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蘇解放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王艷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位在新北市三重區,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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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