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246號
原 告 品宣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尊盛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貳佰玖拾柒萬陸仟柒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
伍佰零貳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前段於起
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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