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6年度,195號
SLEV,106,士簡,195,2017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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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95號
  原   告 德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房欣怡
  訴訟代理人 楊嘉馹律師
  被   告 徐翊銘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玲律師、鄭勵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本院105 年度司票字7647號本票裁定所示 即起訴狀附表所列本票9 紙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返還上 開本票而起訴,經查,原告主張系爭本票9 紙均係其依兩造 簽立之借款協議書9 份所簽發交付被告之借款擔保票據,業 有被告提出該借款協議書9 份在卷,復依上開各份借款協議 書第4 條,兩造間有約定就協議內容爭訟時,合意由臺灣台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 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乃被告具狀抗辯本 院無管轄權,尚非無據,原告向本院起訴,應係違誤,爰依 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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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