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秩字,106年度,6號
SLEM,106,士秩,6,2017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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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士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蔡仲炫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6 年1 月9 日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00000000000 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仲炫畜養危險動物(獒犬),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蔡仲炫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1)時間:民國105年12月31日。
(2)地點:台北市北投區紗帽山登山步道上山約600 公尺處。(3)行為:畜養獒犬之危險動物,疏於管理,恣讓其出入有人 所在之道路。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證人陳秉睿張維原蕭玉媚於警詢時之證言。 (2)有相片影本及證人蕭玉媚醫院診斷證明書附卷可證。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70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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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