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二六號
上 訴 人 台北縣立福營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劉武俊
被上訴人 全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周勉
被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甲○○(即陳
訴訟代理人 江卿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上訴人聲請公示送
達,本院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公示送達後,因對於同一
當事人之被上訴人之丙○○仍應為公示送達,爰依同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對被上訴人丙○○應予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
~B1 審判長法官
~B2 法官
~B3 法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B 書記官 曾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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