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6年度,48號
CYEV,106,嘉簡,48,2017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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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48號
原   告 盧翊存
被   告 盧淑卿
訴訟代理人 劉榮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於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 先敘明。又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 )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 繳裁判費2,150元,該裁定已於106年3月14日送達於原告送 達代收人,而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 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嘉義簡易庭詢問簡 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即欠 缺必備之程式而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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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