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48號
原 告 盧翊存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淑卿間請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淑卿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104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2,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