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6年度,48號
CYEV,106,嘉簡,48,2017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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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48號
原   告 盧翊存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淑卿間請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淑卿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104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2,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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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