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6年度,190號
CYEV,106,嘉簡,190,2017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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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190號
原   告 惠勝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芬
被   告 許瑞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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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惠勝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