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139號
原 告 林森男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葳妮儿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之一李振昌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47,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13,3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12,87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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