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6年度,139號
CYEV,106,嘉簡,139,2017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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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139號
原   告 林森男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葳妮儿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之一李振昌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47,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13,3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12,87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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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葳妮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