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5年度,792號
CYEV,105,嘉簡,792,2017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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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79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錦雄  住嘉義縣○○鄉○○村○○00號之6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張錦民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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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