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79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錦雄 住嘉義縣○○鄉○○村○○00號之6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張錦民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