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6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瑞豐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景順貴族大樓管理委員會、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625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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