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05年度,379號
OLEV,105,員小,379,2017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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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小字第37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郭甄育
      江至欣
被   告 黃綿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3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地址「彰化縣○○鄉○○○○路000號之2」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鄉○○○○路000號之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錯誤,爰依前開規定,裁定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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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