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6年度,34號
NTEV,106,投簡,34,2017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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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簡字第34號
被   告 詹麗玲
      詹春玉
      詹春秀
      詹春淑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律師
原告詹德湖與被告詹麗玲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被繼承人詹福松、詹阿偏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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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