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簡字第34號被 告 詹麗玲 詹春玉 詹春秀 詹春淑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律師原告詹德湖與被告詹麗玲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詹福松、詹阿偏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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