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任報酬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小字,106年度,33號
NTEV,106,埔小,33,2017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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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埔小字第33號
原   告 聯律商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昶慶
被   告 賴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 2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 已於106 年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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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律商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